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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女服务员期满释放

2011-07-20 02:39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报—海峡都市报  被拘留5天的文昌门足浴中心女服务员小花(化名),昨日期满释放,但此事仍未完结。

  小花的家人,即足浴中心老板张先生等人坚决认为,他们店没有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怀疑小花遭到“诱供”。对此,浦南派出所陈所长予与否认,称审讯过程只是正常询问,他们也未对足浴中心进行处罚,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事件进展】当事女服务员 昨日期满释放

  在文昌门足浴中心,记者见到昨日期满释放的女服务员小花,她一再强调自己没有卖淫,“他们(浦南派出所)先是威胁、恐吓,对我态度不好”。但她是否向警方承认卖淫一事,记者无法从她口中得知。小花的丈夫佘先生(足浴中心老板娘的弟弟)说,小花被关了几天,精神压力很大,一些问题不能逼得太急。

  而小花的家人则坚决认为他们店里没有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他们担心小花遭到威逼、诱供。文昌门足浴中心的老板张先生还特地准备一份书面说明材料,上面称,小花在被关押的一天一夜中,警方没让她吃上一口饭,整夜被铐着双手,胸前还顶着硬物等。

  “拘留的时间到了,我们就放人了。对这家足浴中心并未进行罚款,要做处罚,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浦南派出所陈所长称,在警方的口供笔录当中,小花承认当事男性顾客5月底到过文昌门足浴中心,并进行色情服务,在这起案件当中,她也承认该顾客“有要做,但还没开始做”。
至于张先生提到的,小花在审讯期间没有饭吃等情况,陈所长则称,他们有买包子豆浆给对方,被铐手铐是在带回所里审讯之前,并没有整个晚上都铐着,审讯期间警方只是通过正常的询问,没有当事人反映的胸前抵硬物这回事。不过,他并不是24小时都在场,对于审讯过程中的部分细节无法一一做出详细答复。

【市检察院】治安处罚 对证据要求较低

  漳州市检察院有关人士称,在这起抓黄案件当中,虽然未抓到现行,但只要双方当事人承认事实,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就不属于单证,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查处。依据是治安处罚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低,但如果涉及刑事处罚,只有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肯定是不够的。如果当事人对于处罚有疑义,可以到芗城区公安分局复议,如果还不服,还可以到漳州市级公安局法制科进行复核。
该人士说,公安局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归属检察院管,除非对法院作出判决有意见,才向检察院提出抗诉。

【律师说法】说法不一 支持反对者皆有

  针对此事,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的曾律师说,卖淫嫖娼没有抓到现行,事后有双方口供互相印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当事人事后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反映,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复议。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周纯律师也认为,虽然没有抓到现行,但只要双方当事人承认,证据有所印证,就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查处,如果两个当事人指认店老板,那么也可以根据指认的情况,对这个店进行查处。

  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的肖志云律师则认为,没有抓到现行,浦南派出所就不能随便抓人,公安局回应抓“事实”重于抓“现行”,但仅仅凭借举报信息而毫无实质证据的事实,似乎有点单薄。此外,要认定该足浴中心是否存在提供色情服务,应该建立在有人证、物证的基础上,包括一些录音、录像和其他现场采集的物证等。

快刀短评 公开才能公正

  公安执法,天经地义,打击黄赌毒,也是责任所系。

  具体到这个案件,为何会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并质疑,原因在于人们对公权力使用的担心乃至不放心,本质上其实就是对国家公器的敬畏。

  所以只有公开,才能消除这种敬畏心理。因为最大限度的公开,就可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公正。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但执法者也一定要保证不能滥用甚至私用公器,一切行为不仅要经受得住法律监督,更要经受得住社会监督。

  于情于理于法,法是调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法律站得住脚的东西,情理一定也要没问题,不然万一执法出现偏差,矛盾势必激发。
执法要讲程序,讲细节。而公开,就是最大的程序,也是最大的细节。(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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