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乡低保标准提高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也有变

海峡导报   2020-03-19 08:13

  记者昨日从漳州市民政局获悉,经漳州市政府同意,决定2020年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月份起发放。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二档(172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664元/年;执行第三档(1570元/月)的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长泰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7908元/年。

  适当提高漳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区,城市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482元/月,农村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96元/月;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城市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440元/月,农村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61元/月。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提标。

  此外,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也有调整。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比例,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00%调整为18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50%调整为220%,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不变,确保调标后的集中供养水平不下降,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漳州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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