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取款发现一张遗留卡 转走7000元背上刑罚的污点
2011-07-14 01:04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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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7月12日 芗城法院
20岁的漳浦人林某,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内有别人忘拔走的卡,林某便将卡内的7000元转到自己的账户。日前,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芗城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林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4月28日上午9时许,林某在胜利西路兴业银行ATM机准备取款时,发现机内有一张银行卡,林某顿起贪念,将卡里的7000元转到自己的账户。10几分钟后,卡主蓝某返回现场,发现林某还在ATM前,且显得神色不对,便怀疑是林某动过自己的卡,于是叫来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蓝某知道林某转走7000元,随即报警。林某也赶紧将钱又转给蓝某。就这来回一转,林某把自己转进法网。
庭审法官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现有定罪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构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检察官同时提醒,市民发现别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后,应向银行工作人员报告,或者直接报警。(通讯员 真坚 满荣 本网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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