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全省首创名录制度 明确“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

闽南网   2019-02-20 17:05

  闽南网2月20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漳中宣)今天上午,漳州市中级法院召开漳州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规制民间借贷诉讼行为的通知》,对5种情形明确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据悉,这是该院在全省率先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发布会上介绍,“职业放贷人”主要是指长期从事高息放贷的个人或企业。近年来,漳州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总量日益攀升,引发高利转贷、“套路贷”、暴力收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漳州中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该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降低职业放贷引发的社会风险。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m.mnw.cn)记者获悉,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有五种情形,具体包括:

  一、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辖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的;

  二、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辖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三、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辖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一、二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一)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二)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诉称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单笔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

  (四)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五)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五、有其他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情形的。

  会上,漳州中院金融审判庭负责人介绍,若放贷人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无效,借款人仅需归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无需支付其他的利息及费用。

  同时,对涉职业放贷人案件,漳州法院将全面加强证据和事实审查,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职业放贷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法院将对被执行人慎用拘留、追究拒执罪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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