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漳州蓝田开发区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闽南日报   2018-11-27 09:24

­  漳蓝管〔2018〕综73号

­  根据《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漳龙政〔2017〕93号)精神,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2018年蓝田经济开发区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现有蓝田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住房困难的务工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下同),拟于2019年底前交付使用。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  一、开发区企业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1.年收入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人口年收入标准(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即37907×2.4=90976.8元;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认定,即37907×4.8=181953.6元);

­  2.在开发区企业工作期间,申请人连续缴交社保满1年以上或累计缴交社保满2年以上(夫妻双方需连续缴交社保满1年以上或夫妻双方合计缴交社保满2年半以上);

­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漳州市龙文区(不含郭坑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且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高档汽车(如宝马、奔驰等品牌及以上豪华车辆)或一辆以上普通汽车(不含一辆)。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  (1)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

­  (2)上级文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按规定引进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专业人才和在开发区企业工作的失独家庭、特殊贡献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  三、新调入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内国有企业工作(未满5年)的在漳州市区无住房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  其他说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予保障。

­  申请人须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就业所在单位审核,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  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在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6层608房领取,联系电话0596—2130733。此次开发区企业务工人员的申请材料统一由企业指定专人集中收集整理,由企业统一报送。

­  申请受理时间从登报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17:30止(注:龙文区政府公布的法定上班时间),逾期不予受理。请符合申请条件有需要的家庭或个人抓紧办理申请手续。

­  请见报者相互转告。

­  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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