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男子擅砍自家种的树 被判刑三年罚款一万

海峡导报   2018-10-10 08:50

­  别以为自家种的树,想砍就能砍,近日,东山一群众张某就因砍伐自己家种的树,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罚款10000元。

­  去年4月13日,张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种植的巨尾桉,卖给某卷板厂获利16599元。去年7月19日,张某雇佣罗某,又一次无证伐木。罗某明知张某还未取得采伐证,仍协助其砍伐林木。经鉴定,这两次被砍伐的巨尾桉林木累计达190余立方米。

­  近日,东山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罗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两被告人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向防护林场交付造林修复资金,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林伟华律师提醒: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农村居民砍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须有林业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且砍伐的时间、树种和数量须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记者 张雄敏 通讯员 邱诗晴 殷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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