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调整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奖励政策
闽南日报 2018-08-22 09:40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推动生态市建设,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调整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漳政综〔2018〕121号)。此次主要针对原《若干措施》(漳政综〔2016〕106号)的补助标准的第三点即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奖励政策进行修改调整。
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安排
●每年市级财政继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用于节能技改、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方面的资金扶持
●纳税人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税务部门应当给予退税。经信主管部门应协助税收部门做好纳税企业的相关条件判定,并出具意见书
●支持省级龙头企业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为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对向在我市注册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购进废旧物资、且在我市注册从事废旧物资利用的生产企业,按企业当年资源综合利用金额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按以下执行:当年资源综合利用金额达到4亿元(含)—6亿元的奖励500万元;达到6亿元(含)—7亿元的奖励800万元;达到7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达到10亿元(含)—20亿元,按综合利用金额的1.5%给予奖励。达到20亿元(含)—30亿元,按综合利用金额的1.8%给予奖励;达到30亿元(含)—40亿元,按综合利用金额的2%给予奖励,达到40亿元及以上,按综合利用金额的2.2%给予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止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配套奖励政策,适当提高奖励幅度(记者 朱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