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城镇阡桥村河滩河砂遭盗采 涉嫌非法采矿罪

闽南日报   2018-06-13 09:14

­  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6月11日,王某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  2018年5月4日,南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前期摸排线索获知,靖城镇阡桥村河滩有人盗采河砂,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当场抓获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王某松。经调查,2017年4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王某松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分别在南靖县靖城镇阡桥村寨仔山河滩利用采砂船盗采河砂进行出售,造成国家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和巨大损失。南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为,王某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某松。6月11日,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对王某松执行逮捕。

­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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