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查获首例共享汽车醉驾案件

闽南日报   2017-10-31 09:20

­  10月27日凌晨,一男子酒后驾驶共享汽车,车停路中间,人却睡着了。这是交警部门查获的我市首例使用共享汽车为交通工具的醉驾案件。

­  凌晨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彪酒后驾驶一部共享汽车,行驶至芗城区丹霞路与水仙大街岔口时,直接停在路中间呼呼大睡。群众发现小车没动静,驾驶员也没反应,随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司机已经沉睡,酒气冲天。酒精呼气检测仪现场检测显示,吴某彪酒精检测值高达22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  记者从芗城交警部门了解到,10月26日,吴某彪使用朋友账号登录“潮人用车”,随后驾驶该共享汽车,并在27日凌晨喝醉后继续驾驶该车,直至在路上睡着。

­  芗城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吴文兴表示,共享汽车存在的问题漏洞极易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27日当天,芗城交警部门紧急约谈共享汽车企业,要求企业尽快落实并解决共享汽车存在的管理漏洞,加强各种识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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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记者 郑来珍 通讯员 陈衍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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