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草案公布 乱倒垃圾最高罚5万

闽南网   2017-08-09 19:34

  闽南网8月9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王惠敏)8月9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草案)》修改意见公告。该草案已于今年7月21日,经漳州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拟于8月底提请漳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若市民有修改意见要提,可在8月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到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

城市生活垃圾将袋装化管理

  依照《规定(草案)》,漳州将实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袋装密闭投放。城市主次干道和重要公共场所的果皮箱、垃圾桶须使用专用垃圾袋,由各自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以及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垃圾收集清运不得委托个人承包

  《规定(草案)》第七条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如市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所在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等。

  按前款规定责任不清或有争议的区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单位;涉及跨区争议的,由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单位。

  另外,对于环境卫生责任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责任单位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符合环境卫生资信等级要求的清扫保洁企业完成,不得委托个人承包。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清扫保洁企业应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清运垃圾、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到的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处置或储存场所。

随意倾倒垃圾最高罚5万

  对于违规行为,《规定(草案)》明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茶叶、饮料罐、包装物、宣传单、口香糖、食品残余物、经营性摊位垃圾等废弃物;(二)随意倾倒、填埋或者焚烧垃圾;(三)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四)各种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路面滴、洒、漏;(五)随意破坏果皮箱、垃圾桶、垃圾运输车等环卫设施设备;(六)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同时,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向所在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等事项、未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行为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规定(草案)》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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