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通报近期10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多人伤亡事故案例

海都微漳州   2017-07-13 16:28

­  今日上午,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媒体通报全市近期10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多人伤亡事故案例,现场以案说法。

­  典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案例(6起)

­  张某磊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张某磊于2017年04月19日21时30分驾驶闽D***83小型汽车,在角海线台商区白礁路口路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查,张某磊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磊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

­  杨某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杨某强于2017年04月14日23时50分,在漳东线776公里(漳浦县路段)实施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强罚款500元,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陈某伟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  陈某伟于2017年04月28日08时00分,在漳浦县朝阳大道与大亭北路交叉点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某伟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300元。

­  吴某来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案

­  吴某来于2017年03月03日19时21分,在龙文区朝阳镇政府路段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闽E6**27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吴某来处罚款500元,并吊销驾驶证。

­  杨某发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杨某发于2017年04月06日18时19分,在漳州市区迎宾路龙文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闽FQ**92的违法行为,经查,杨某发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发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

­  张某国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案

­  张某国于2017年04月21日13时58分,在平和县安厚镇安马线1公里路段实施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闽EA**45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某国处罚款150元。

­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  (4起)

­  醉酒、无证驾驶

­  2017年3月11日22时04分许,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经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1.6mg/100ml)驾驶未悬挂号牌、前照灯失效的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后载袁某、李某、王某由漳州市华威电源有限公司沿云霄县疏港公路往国道324线方向行驶,至三东村东城自然村路段,车辆驶出右路外碰撞路旁行道树,致袁某当场死亡、叶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中午死亡)、李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2时06分许,林某驾驶闽E2C26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霄县疏港公路自漳州市华威电源有限公司往国道324线方向行驶途经上述路段,挤压到因发生上述事故倒卧在行车道上的摩托车后座乘员王某,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王某已经死亡。

­  经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原号牌为闽ETK732,系被盗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且超过核定载人数,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叶某承担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承担第二起事故的的主要责任;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系被盗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且超过核定载人数,其过错行为与第二起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承担第二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  货车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

­  2017年3月27日7时24分许,柯某驾驶闽DA7615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车)由漳浦县绥安镇马坑村沿县道山旧线,行驶至绥安镇马坑村桥桥面上,车辆右侧中部与在其右侧同向直行的由林某驾驶的闽E1951W号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员龚才玉,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发生刮碰,致林某、龚某经受伤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  柯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经窄桥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谨慎驾驶,所驾驶的车辆未按《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安装车辆侧防护拦,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窄桥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谨慎驾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  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谨慎驾驶、将注意力转移至调节空调开关上,违反停车规定

­  2017年4月18日10时30分,张某驾驶闽F962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F5925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国道319线由漳州往龙岩方向行驶至国道319线124KM+200M(金山东建村)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吴某驾驶的未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肖某)及碰撞到临时停放道路右侧机非车道上由吴某驾驶的闽EL6761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肖某当场死亡,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死亡交通事故。

­  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施划有人行横道路段,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谨慎驾驶,将注意力转移至调节空调开关上,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临时停放于肇事路段机非车道,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该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在本事故发生中的作用较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至肇事路段系正常行驶,虽有存在驾驶未登记机动车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  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违反装载规定、准驾不符

­  2017年5月11日 15时56分,肖某驾驶闽C69944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厦门出发,沿国道324线经云霄往广东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

­  因肖某驾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致行驶中车头碰撞同向前方由陈某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造成陈某当场死亡、肖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两车局损、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

­  肖某驾车至肇事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装载货物超长、超重,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  来源:海都记者 陈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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