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涉毒品犯罪呈新特点 法院去年以来判决305人

闽南网   2017-06-29 16:50

  闽南网6月29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王惠敏  通讯员  刘荫花  杨凌芳)6月28日,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从漳州中院获悉,自去年以来,漳州全市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62件405人,审结344件368人,判决生效犯罪分子305人。

  涉毒品犯罪呈新特点

  漳州法院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从严打击各类毒品犯罪,依法惩治毒品次生犯罪。自去年以来,在接收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一审结案数比增13.16%,生效毒品犯罪案件占全部生效刑事案件数比例5%,重刑率为9.8%。

  据介绍,毒品犯罪呈现出从犯罪类型看,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相对多发;出现制造毒品、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新倾向;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大宗毒品犯罪大部分属于跨省跨市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吸毒人员毒品犯罪再犯率高等新特点。

  其中,自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制造毒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9件,已审结5件,具有涉案人员多、规模较大、分工明确、窝点隐蔽、人员流窜性强等特点。其中,2起分别被查扣氯麻黄碱1.6吨、溴代苯丙酮6吨,1起涉案人员达15人。

生产麻黄碱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制造毒品、生产制毒物品是一种毒品犯罪新倾向。48岁张某就是因为犯生产制毒物品罪,被漳州龙文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5年10月底,被告人张某伙同“郭老板”(另案处理)共谋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并约定由“郭老板”提供资金、溴代苯丙酮、盐酸、氢氧化钠等生产原料及搅拌器、离心机等生产设备并安排技术人员,由张某负责租赁场地、招募工人、购买部分生产用品,“郭老板”承诺每个月给张某干股3万元。此后,张某分别租赁龙文区3处厂房和仓库作为生产场地并招募人员进行生产。

  2016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龙文区的厂房、仓库当场查获溴代苯丙酮、盐酸、氢氧化钠等制毒物品原料及易制毒化学品和离心机、反应器皿、搅拌器等设备。经鉴定,溴代苯丙酮共计6000千克。同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向警方投案。

  龙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到其犯罪预备、自首、有犯罪前科等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贩毒、容留吸毒获刑三年七个月

  据了解,去年来,漳州法院审结容留他人吸毒一审案件125件128人,案件数同比增长14.7%。

  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东山县的出租房内,贩卖、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吴某、张某、温某,且4人多次在其租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当年3月21日,黄某因吸毒被抓获归案,并被送至漳州市强制戒毒所戒毒。

  在此案件中,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向多人贩卖,数量为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黄某于二年内容留4人吸食毒品3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具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前科,且容留超过3人吸食毒品,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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