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不卖房 法院判决应履行
闽南日报 2017-06-28 10:15
原告陈某经房屋中介推荐,向被告汤某购买址在云霄县莆美镇将军大道某处的商品房。双方就买卖房屋达成一致,陈某依约向汤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汤某发现房价上涨了不少,向陈某表示不愿将房屋出卖给她,但是又不愿意双倍返还定金。陈某向云霄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汤某继续履行合同。
近日,云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官认为,被告汤某因房价上涨不愿继续将房屋出卖给陈某,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某有权要求汤某继续履行合同。最终,云霄法院判决被告汤某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提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受害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汤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