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漳州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闽南日报 2017-06-25 10:37
近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自7月1日起,漳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漳州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缴存上限标准为3664元,下限标准为138元。
根据通知,2017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最高为12%,最低为5%。漳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上限标准由原先的3374元调整为3664元,较去年提高了290元。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标准由原先的136元调整为150元,云霄县、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缴存下限标准由原先的124元调整为138元;中央驻闽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月缴存额上限由原先的5624元调整为6108元。(记者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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