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这块宅基地2份土地证 谁才能拥有土地使用权?

海都微漳州   2017-05-18 16:36

­  一份1953年土改后发放的土地证,另一份则是2007年财政划拨的土地证,新的这份土地证的主人是南靖县农村信用社兰陵支行,兰陵支行计划原址改建,结果遭遇前一份土地证所有者陈氏兄妹的阻拦,要求进行适当补偿。

­  昨日,海都记者从南靖法院靖城法庭获悉此案。这份1953年的土地证继承人,是否拥有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否一经确认,就可永久使用?

­  类似的土地纠纷在漳州很多农村很常见,下面来听听靖城法庭的林坤南法官给我们普普法。

­  银行原址改建受阻

­  它的前世来了

­  1953年土改分得土地证能否有效?

­  争议的房屋宅基地位于南靖靖城镇布厦街,面积545平米。

­  2016年南靖县农村信用社兰陵支行计划原址重建,施工队同年11月进驻,遭遇陈氏兄妹阻拦,理由是该地块是其已故父亲于1953年土改分得,陈家有使用权,信用社在这块土地上改建营业楼,应给陈家补贴;信用社则认为,该土地的使用权是2007年政府划拨,拒不赔偿,双方互不退让,南靖高新园介入调解未果,后向南靖靖城法庭求助。

­  陈家拥有土改分得的土地证

­  到底这块土地归谁所属?经法官调查,土改时期,陈氏父亲确拥有《土地房产所有证》,到上世纪60年代,土地收归集体所有。1970年,因发大水,陈家房屋倒塌。80年代,农行在该地上建设营业所作为信用社经办点,后南靖农行与信用社分家,南靖农村信用社获得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

­  屋倒两年没重建收归集体

­  前世就这么了了

­  别耽误了它的今生

­  到底陈氏兄妹通过继承是否可以共同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呢?

­  靖城法庭庭长林坤南介绍,类似土地纠纷在农村很常见,其主要原因是很多群众对土地使用权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土地使用权一经确认,就可永久使用土地,其实不然。

­  依照规定,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未,中央农村工作二十条政策出台后,农村土地均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宅基地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本案中,因陈家房屋倒塌后,两年内没有重建,不确认其原有使用权。所以,在该起案件当中,不能主张陈氏家族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支持其索赔。但对于信用社建房屋时致使陈家所有的猪圈等附属设施造成损坏和影响等相关损失,需按规定标准赔偿。

­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通讯员魏明东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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