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哥们出气将人左眼打伤 获刑悔莫及
闽南日报 2017-05-10 09:02
本来只是帮朋友跑个腿带件衣服,却赶上朋友与他人发生一场争执,为朋友出气时,将对方左眼打伤,结果因故意伤害罪被云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16年11月16日13时许,林某山的朋友张某兴驾驶摩托车运载泔水途经国道324线常山一家饭店门口时,与郑某勇驾驶的小货车发生剐蹭,张某兴的衣服被溅出的泔水泼脏,便打电话让林某山帮忙拿衣服来换。林某山赶到后,与郑某勇发生言语冲突,郑某勇随手拿起车上的扳手打伤林某山的头部,林某山用右手肘部将郑某勇左眼打伤。经鉴定,郑某勇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林某山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山因琐事与他人互殴,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虽有犯罪前科,可他在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汤筱晴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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