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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房产送儿子后因经济困难卖房 儿告父母索房款

2011-06-15 01:20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6月14日 芗城法院

  父母将房子的产权赠与儿子,合同还做了公证,但儿子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

  1年后,父母将房子卖掉,儿子知道后,上门来索要房款。没拿到钱,儿子就把父母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芗城法院获悉,此案经芗城法院、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都驳回儿子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日前以不符合法定再审原因为由,驳回申请。

  2006年,刘某的父母将所居住的房屋一半产权,赠送给刘某,签订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公证书中明确,房屋权属转移自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刘某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刘某父母将房屋卖给他人,买房者一次性付清房款,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刘某知道后并未提出异议。2009年底,刘某登门向父母要支付房款的一半,没拿到钱后,刘某将父母告上法庭。

  芗城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开始,刘某的父母就与刘某的哥哥一起居住。两位老人体弱多病,仅靠退休金生活,刘某的哥哥又无固定职业,经济来源有限,刘某则较少照顾老人,老人因看病等经常向亲戚借钱。

  法院认为,老人的医疗费、债务等,足以导致他们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而刘某亦未对老人尽到赡养扶助义务,此种情况下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一审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认为赠与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且父母均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不存在经济恶化的现象,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中院审理认为,老人将一半的产权无偿赠与刘某,刘某作为老人的子女,并未支付任何款项,没有为接受赠与财产而作准备,也就没有产生任何财产损失。老人在自己年老多病时,要求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于情于法于理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苏海森 林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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