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房屋发生火灾 房东房客责任如何承担?

闽南日报   2017-04-05 09:29

­  租赁房屋是“居者有其屋”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中权利义务约定不同,在租赁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受到损害时,其责任的承担就不同。笔者这里选取两个同是因为承租的房屋电线电器故障引起火灾而引发的赔偿纠纷,让大家明确为什么基本相同的火灾原因,会出现不一样的责任承担结果,或许对正在居住租赁房屋或者将要租赁房屋居住的朋友有些许启示。

­  案例1房东房客共同赔偿

­  案情:2015年9月,王某承租了张某所有的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居住,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时间为两年,每月租金900元,还约定租金的交付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对房屋内的家具以及家用电器等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和评估,取得一致意见并进行了交接。但合同只字未提房屋的维修问题。王某入住后,自己添置了一些电器和家具。2016年国庆节期间,王某外出度假旅游期间,其租赁的房屋发生火灾,虽然因为邻居的及时报警被比较及时扑灭,但是厨房和客厅的装饰和部分电器和家具还是烧毁,损失达10余万元。

­  张某和王某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张某将王某诉讼到法院,认为是王某长时间离家没有断开电源,且购买的家具落地灯是“三无产品”,火灾是王某的不合理使用造成的为由,要求王某赔偿损失8万余元。王某则提起反诉并辩称,电器没有断开并不属于过错,火灾是因为电线故障造成的,而张某作为房主没有尽到自己的维修义务才是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因而要求被告张某赔偿自己损失3万余元。

­  法院审理认为,从消防部门提供的情况看,可以认定是由于电线老化发生故障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判决张某承担本案损失80%的责任,承担损失8万元;王某承担本案损失20%的责任,承担损失2万元。

­  分析:自己的房屋在承租人的居住控制下发生了火灾,为什么自己还要承担大部分损失呢?这就不能不说火灾的原因和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了。本案火灾原因是电线老化故障引起,而如果能及时维修是可以避免的。维修义务即该由谁来维修呢?《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没有约定不等于谁也没有责任,依照《合同法》第220条关于“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没有约定即是应当由出租人维修。本案火灾原因当然是可以认定是由于没有对老化电线及时维修造成的,所以要由出租人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而承租人王某所以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是因为电线老化是可以发现的,出租人没有维修时可以自己维修或者要求其维修,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电线有问题的情况下而不采取一定措施仍然继续使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也是有一定责任的。法院对本案责任承担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

­  案例2房客赔偿房东损失

­  案情:2015年11月,退休的孟某夫妇要到上海照顾即将要生孩子的女儿,经熟人介绍,将其房屋出租给外来打工的田某夫妇。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时间为一年,每月租金为700元,一年租金在合同签字成立时即一次性交齐,家具、家用电器等都由田某使用。合同中特别约定:电器线路已经10多年没有维修,有的电器也已经使用10多年,由田某夫妇负责检查完好后使用并负责维修,如果使用中出事故由田某夫妇负责。田某夫妇入住后,在使用孟某夫妇的电饭锅时发生火灾,烧毁厨房装修装饰和在厨房内的电冰箱等电器,损失约5万余元。

­  孟某夫妇和田某夫妇就损失承担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孟某夫妇诉讼到法院,要求田某夫妇赔偿损失5万余元。在法院多次调解下达成协议:由田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孟某夫妇4万元。

­  分析:本案很明显是由于房客田某夫妇使用房东不合格的家用电器电饭锅造成的损失。但是,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房客“田某夫妇负责检查完好后使用并负责维修,如果使用中出事故由田某夫妇负责。”如果田某夫妇履行了这一义务,火灾自然就不会发生,损失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本案损失所以发生,完全是作为房客的田某夫妇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在法官的调解下,田某夫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承担了责任。

­  周玉文王超才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频道推荐
  • 厦门海关关长一行到古雷开发区调研
  • “地标”产品如何走俏又生钱 全国地标第一
  • 漳州三中正式加挂漳州市科技中学!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