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男子捡到钱后买了鞋 后称无法返还被批评教育
闽南网 2017-04-02 18:21
拾到钱可以不还吗?昨天,一名男子在漳州市区捡到750元,花了300元,后称无法返还,结果被警方批评教育。
闽南网4月2日讯(通讯员 林仁贵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王惠敏)拾到钱可以不还吗?昨天,一名男子在漳州市区捡到750元,花了300元,后称无法返还,结果被警方批评教育。
4月1日15时许,贵州籍男子卢某在漳州万达广场大玩家内捡到一个钱包,内有750元现金。他兴奋不已,立即在万达百货内花了300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双崭新的皮鞋。
男子捡到钱后,买了双新皮鞋
不料,新鞋刚穿上不久,失主蔡某就找到了他,要求他返还钱包,卢某拒不承认。随后,在监控录像的指认下,卢某才将钱包返还失主,但因购买皮鞋的300元钱无力返还,蔡某最终报了警。漳州110民警随即到现场处置,并将卢某移交步文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获悉,事后卢某主动向失主蔡某承认错误,并承诺及时归还钱款。在卢某取得失主蔡某原谅后,步文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据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