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购“债权包”兄弟涉嫌诈骗一审被判无罪 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
近日,漳州芗城区检察院对芗城区法院关于一对兄弟涉嫌诈骗的案件判决,依法提起刑事抗诉。1月25日,二审将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根据芗城区法院的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介绍,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琪与厦门邝海公司签订债权包转让协议(一手的债权包系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邝海已经举牌决定购买),约定厦门邝海公司将其受让取得的债权包以200万元(后变更为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陈某琪。2012年1月15日,陈某琪与弟弟陈某琅隐瞒事先已和邝海约定的转让价格,虚构购买上述债权包需支付人民币750万元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的信任后,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750万元购买和主张上述债权。
之后被害人韩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50万元给陈某琪。而两名被告人则未按照约定出资,仅使用被害人出资中的150万元向厦门邝海公司购买债权包,其余100万元被俩被告人占为己有。之后,被害人多次向被告人索要和厦门邝海签订的购买债权包的合同,和给厦门邝海公司700多万元的汇款凭证以及追问合同履行情况未果。于是被害人报警,警方抓获两被告人后,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还250万元。
综合各方辩词和证据,芗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欺诈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本案实际上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判决俩被告人无罪。
判决结果出来后,芗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此判决提起刑事抗诉,认为本案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琪、陈某琅有罪,而该判决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两被告人无罪确有错误。
检察院认为:1.俩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在骗取被害人出资250万元后,将其中100万元据为己有并使用。俩被告人具有明显的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俩被告人已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根据现有的证据,目前涉案债权包仍然在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下,法院均未把涉案债权包裁定变更到邝海公司或者被告人名下。故被害人的财物在其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由被告人陈某琪、陈某琅非法占有;3.俩被告人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4.被告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游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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