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致夫妇被告后续:昨日开庭 被告是不是狗主人
闽南网6月12日讯 漳州市区华元小区内,因为狗咬人引发的一场官司,昨日在芗城法院开庭。
自称被狗咬的陈先生,起诉同小区的张先生、曹女士夫妇,称他们养的狗咬伤他,要夫妇俩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庭上,张先生夫妇是不是狗的的主人(饲养者或管理者),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张先生夫妇坚称,他们不是狗的主人,不能接受赔礼道歉的要求。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如果事后没有组织调解,将择日宣判。
事件回顾:拒承诺负责后遗症,夫妇成被告
陈先生是2月19日被咬伤的。他说,那天他在小区内跑步,经过张先生家所在的那栋楼时,那条狗就跟在他后面,咬伤他的手指头,他于是跟在狗后面,直到狗跑回张先生的店里,随后曹女士就带他去打疫苗。
张先生说,这狗是流浪狗,因为店里教古筝,小孩多,为了小孩安全,他曾经带那条狗去打疫苗,妻子也是出于好心,才带陈先生去打疫苗。哪想第二天,陈先生让他签承诺书,大意是说“本人家养的狗没管理好,咬伤他,承诺对他今后因为打疫苗引发的后遗症,要承担法律责任……”
张先生觉得没道理,就没签这份承诺书,“这狗不是我家养的,我为什么要负责”,不想之后,他们夫妇就被陈先生告上法庭(本报5月9日A8版曾报道)。
庭辩焦点:被告是不是狗的主人?
庭上,陈先生的律师提供三样证据,一是曹女士带陈先生到解放军第175医院打疫苗时办的手续,上面还有曹女士的签名;二是陈先生发给他们的律师函;三是本报的报道,即张先生夫妇接受采访时所说的话,如“曹女士说,他们夫妻俩在小区教古筝,每天都有很多学生,那天傍晚,学生家长都在门口泡茶,突然陈先生跑过来,说‘你们谁养狗,我被狗咬了’,‘我一听,都到我们这里说被狗咬了,就马上带他去医院打针’”,“张先生说,这狗是流浪狗,因为他这边小孩多,为了小孩安全,他曾经带那条狗去打疫苗”。
该律师说,曹女士带陈先生去打针,便是承认他们是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而张先生曾经带这条狗去打疫苗,更是说明张先生一家处在这条狗的饲养和管理状态。因此,作为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对陈先生所受的伤害,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后遗症负责,是理所当然的。
对此,张先生夫妇的律师辩称,因为陈先生被狗咬,曹女士带他去看医生,陈先生就认定这狗是曹女士家养的。按照原告的逻辑,如果张三被推倒在路边,李四路过把他扶起来,那么就可以推定张三是李四推倒的,要不李四为什么要扶张三呢?张先生一家没有饲养或管理任何动物,陈先生称被狗咬伤,曹女士好心陪护处理伤口,不但得不到感激,反而要求赔偿道歉,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而且,原告出具的证据中,没有直接证据,即被狗咬时的照片等物证或人证,不能证明他是被狗咬的,被哪条狗咬的?
张先生夫妇还请来两位证人,一位是几乎天天带孩子到张先生店里学琴的学生家长何女士,另一位是张先生的好友,多年来时常到张先生家里泡茶的江先生。何女士和江先生均在庭上证明,从未见张先生家养过狗,江先生还说,张先生夫妇本身有点怕狗。
律师说法:要证明狗主人,需提供其他证据
本案虽然没有当庭判决,但在庭上,张先生夫妇没有否认曾带陈先生去打狂犬病疫苗,以及曾经带流浪狗去打疫苗的事实。那么,仅仅凭这两个事实,能证明张先生夫妇就是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吗?
对此,福建某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认为,原告被狗咬后,到被告店里说此事,被告即刻带他去打针,从一定程度上,被告默认其是狗的管理者。被告是由于店里小朋友众多,为了小朋友的安全,曾经带流浪狗去打疫苗,这一点则不能说明被告就是狗的管理者。如果要证明被告是该狗的饲养者,则需要提供被告日常喂养该狗的证据。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无论是被告曾带原告去打狂犬病疫苗的事实,还是曾经带流浪狗去打疫苗的事实,都不足以证明被告就是该流浪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如要证明,应有其他证据,如小区业主或小区物业的证明。(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周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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