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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用房“抵债” 妻却称没授权

2012-05-30 08:27 来源:闽南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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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 长泰法院

  因为欠债46.2万元,长泰的叶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将家里4幢楼房退还村委会,由村委会替他还钱。11年过去后,叶某夫妇又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叶某妻子叶某花称,当初她并没有授权丈夫,是丈夫私自签的协议,应属无效合同,要求村委会归还楼房。

  长泰法院一审判决,称叶某签订协议后,叶某花既没有提出异议,又主动交出楼房的用地许可证等,村委会有理由相信,叶某是在经过叶某花授权后签的协议书,这符合表见代理行为,因此驳回叶某花的诉求。昨日,记者从长泰法院获悉,叶某花夫妻已向漳州中院提起上诉。

事件

“抵债”11年后 夫妻又起诉索房

  1993年4月,叶某出资37600元,以自己及妻子叶某花,女儿小英、小美的名义,向长泰珪后村村委会下属的珪后村经济合作社,购买一处408平方米的用地。叶某一家四口各拥有一份建设用地许可证,次年11月建成4幢楼房,各占地88平方米。

  2000年12月底,因欠债46.2万元,叶某又与村委会签订《退还自建楼房抵还借款协议书》,将4幢楼房退还村委会,由村委会替叶某还钱。

  然而去年底,叶某花、叶某又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叶某花称,叶某未经她的授权,私自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侵犯了她的权利,这是无效合同,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判决村委会归还房屋。

  对此,珪后村村委会辩称,协议书签订后,4幢楼房就交由村委会管理使用,叶某花夫妇的诉求,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叶某与叶某花是夫妻关系,4幢楼房就属于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叶某所欠的债务,也是他们的共同债务。叶某是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的,用楼房来抵还夫妻的共同债务,且债务高达46.2万元,远远高于当时的实际价值。因此,该以物抵债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驳回叶某花和叶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

妻子虽无签名

但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花与叶某是夫妻关系,叶某所欠债务是两人的共同债务。虽然楼房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名字有叶某花,但该楼房是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地皮并兴建的,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叶某是以自己及叶某花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用楼房抵还债务。协议履行后,叶某花和叶某也没有提出异议,并将楼房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相应楼房交付给村委会,应视为叶某花也知道并同意协议的内容。

  叶某花虽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但由于叶某花与叶某是夫妻关系,且共同生活,村委会有理由相信,他们与叶某所签订的协议书,是经过叶某花的同意并授权的。因此,叶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他以一家四口的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叶某花、叶某共同承受。

释法

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

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所谓的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就像本案中,叶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后,他的妻子叶某花没有提出异议,并主动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楼房交付给村委会,村委会完全有理由相信,叶某是经过叶某花同意并授权的,因此叶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的后果应该由叶某花、叶某共同承受。

  另外,针对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作出解释,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该决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您要是要签合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最好跟家人好好商量,免生意外。(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高翔 赵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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