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如约买赃被处罚仍不改 男子沦为盗窃共犯获刑
2016-04-15 11:21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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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收购赃物,虽多次被处罚,但仍不思改悔,出狱后照样如此,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但最后被认定为盗窃者的共犯而获刑,2016年4月14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施某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施某2007年和2009年两次因收赃均被行政拘留10天;2013年和2015年两次因收赃分别被判刑一年和六个月,2015年刑满释放后收赃。2015年6月9日凌晨1时,盗窃者田某来到漳州市医院宿舍6幢与8幢之间,用随身携带的撬盗工具,盗走郭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3162元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到手之后,田某于当日13时将电动车骑至芗城区博爱道上江名都营销中心门口,以530元的价格卖给施某。案发后,赃车被民警追回归还被害人。此外,2015年6月间,田某还在漳州市医院及宿舍楼盗得4部电动车,均以500-600元不等的价格销赃给施某。由于施某与田某在盗窃和销赃上达成默契,形成你盗我收的盗销链,根据法律的规定,施某成了盗窃者田某的盗窃共犯。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与田某合谋,施某按照先前约定收购田某盗窃的赃车,共同参与犯罪五起,数额计人民币14772元,构成盗窃罪。尽管在共同犯罪中,施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但施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遂作出上述判决。(真坚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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