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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备好刀具欲抢劫中途被抓 属犯罪预备获减轻处罚

2012-05-11 07:58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4名小伙备好刀具,准备去打劫,结果在快餐店讨论时被人发觉,随后被民警一网抓获。

        闽南网讯 4名小伙备好刀具,准备去打劫,结果在快餐店讨论时被人发觉,随后被民警一网抓获。近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等4人一审被判犯抢劫罪,因是犯罪预备故减轻处罚,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刑期。

  去年6月19日晚,重庆人朱某在朋友戴某的租房内,提议外出抢一些钱花花,当时在场的戴某、钟某、郑某均表示同意,而后戴某还准备一把椰子刀,准备用作作案工具。次日晚8时许,4人纠合到漳州市区胜利东路某快餐店内吃东西,准备填饱肚子后,于第二天凌晨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在快餐店内,他们的刀具以及部分谈话内容,被市民发觉,热心市民报警后,朱某等4人当场被警方抓获,并收缴椰子刀作案工具。

  今年5月7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等4人因犯抢劫罪,一审被法院判处11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刑期,并处500至1000元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作案刀具欲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他们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4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律师说法】预备犯同样具有可罚性

        对于这起案件,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认为,这是典型的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曾晓明称,所谓的犯罪预备,简单的说,就是做犯罪前的准备工作,比如准备作案工具等。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不过,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所以《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量刑上主要考虑两大方面,一是预备犯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比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群体性伤害等,都会加重处罚;此外还会考虑预备犯在准备的成熟程度,越是接近犯罪发生点,危害也就越大,惩罚力度也更大。

  曾晓明说,预备犯性质与罪犯等同,所以要提醒欲铤而走险的作案人,不要乱生歪主意,否则照样可追究刑责。(本网记者 苏禹成 真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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