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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挪用公司46万元做生意 获刑六年并罚款6万

2015-12-24 09:29 来源:海峡导报 0

  受聘于他人公司当销售员,却多次挪用货款共46万元用于自己做生意。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被告人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经查,2009年3月,漳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聘用了吴某为该公司销售员。然而,吴某自己也做生意,但苦于没本钱,他打起公司货款的主意。从当年10月开始,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货款466522元。

  2013年12月19日,吴某悄然从公司离职,后来公司发现此事并报警。但此时的吴某已无踪影,警方只好将吴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4年10月23日,吴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记者 林晓琪 通讯员 真坚 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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