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区8人酒后飞车殴打他人 被人正当防卫打伤
2015-12-10 10:26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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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党酒后滋事,无故追逐殴打他人,被害人奋起反击,将8个嫌疑人中一人打轻伤一人打轻微伤,被害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而其中一滋事者汪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9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9月29日凌晨1时,汪某伙同同村的汪某铠、汪某兵、汪某伟、汪某惠、汪某洁、汪某俊、汪某金等人,在芗城区漳响路一酒家喝完酒后准备回家。正巧看到张某、庄某骑电动车路过,其中有人提议去追逐殴打他们,8人分乘4部摩托车和电动车,在后面追逐张某、庄某。至腾飞西路与延安北路交叉路口,张某、庄某被追上,车子被逼停。8名嫌疑人无故围住张某、庄某两人,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庄某被无故殴打后,不甘示弱,对追打上来的汪某惠、汪某俊进行反击,结果将两滋事者打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头皮、手臂有创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庄某面部、身体有软组织轻微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而滋事者汪某惠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汪某俊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4年10月17日,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滋事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共同赔偿两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而他们所受的损失自己承当,被害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和经济责任。(真坚 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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