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损 厂商也要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几年前,为装修新居,钟女士在一家建材超市花了120元,购买一个型号为M55的铜球阀,将它安装在厨房进水管路上。装修完工后,钟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然而,还没等租客正式入驻,钟女士就接到物业公司电话,称房间内有大量水溢出,流入公共楼道。由于当时屋内无人,物业公司只能暂时关闭了房屋的进水总阀,但屋内的木地板早已浸泡在水中,房间的贴脚线、门框套、落地橱柜等也不同程度受损。
事后,经过排查,漏水的原因是安装在厨房进水管路上的铜球阀发生爆裂,导致自来水从破损的铜球阀处流出。钟女士认为,建材超市将存在质量问题的铜球阀出售给她,造成其高额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建材超市和厂家赔偿装修损失、租金损失、鉴定费等8万余元。庭审中,建材超市和厂家辩称,铜球阀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该铜球阀的产品标识中虽然有“水暖配件”的字样,但属于使用于燃气管路的活球阀,且产品说明书也有明确的记载,钟女士将燃气阀门使用于厨房进水管路上,显属使用不当。审理中,法院委托质量协会对铜球阀进行鉴定,结论为铜球阀在长时间通水状态下,铁制阀杆发生锈蚀缺损,导致漏水。
同时,该产品标识标注不清晰,不能指导使用者合理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厂家作为铜球阀的生产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钟女士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的责任;建材超市作为销售者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厂家赔偿钟女士各类损失6万元,销售方承担连带责任。法理分析: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标准、产品或者包装上没有真实、清晰的标识等。相比消费者而言,生产者和销售者,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对产品和市场都掌握着主导权,因而法律要求他们承担更加严格的产品质量责任,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铜球阀的包装上仅标有“水暖配件、生产厂家名称以及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等标识,既没有直接标注为燃气球阀,也未标注上述铜球阀的具体使用场合。质量鉴定意见也确认该产品标识标注不清晰,不能正确指导使用者合理使用。
同时,该阀门也未按要求进行防腐处理,存在缺陷,不符合行业标准。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由于铜球阀存在缺陷导致钟女士财产损害,厂家和建材超市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需指出的是,作为消费者也有防止财产损失扩大的义务,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判决厂家赔偿6万元,销售方承担连带责任。(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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