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印发实施 责令限期开发等
2015-10-29 16:32 来源:中国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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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印发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全省海域使用行为,杜绝“批而不填”、“围而不建”、圈占浪费海域资源等现象。
福建省规定,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认定为闲置海域。属于以下情景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海域: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海域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入金额不足总投资金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福建省明确,对闲置海域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协商、责令限期开发利用、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属于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开发建设延迟的,经审核属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延长开发利用期限;调整海域用途、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海域使用权;置换海域;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其他处置方式。
不属于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开发建设延迟的闲置海域,按照下列方式处置:未开发建设超过1年的,责令海域使用权人限期开发建设。超过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或者虽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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