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再次盗窃 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

闽南日报   2017-09-06 09:35

­  在服刑期间争取假释,却不思悔改再次犯案。近日,南靖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袁某提起公诉。

­  袁某在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袁某积极改造,终于在2014年7月15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6月21日。谁知,回到老家后不久,袁某就再次跟原来的狐朋狗友搭上。2016年12月20日及2017年2月21日,袁某先后伙同数名同乡携带撬车工具窜至广东省潮州市市区、福建省南靖县县城盗窃两辆微型货车,合计价值4万余元。

­  如今,袁某面临的不只是本次盗窃犯罪的处罚,还将面临被撤销假释,与之前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  检察官释法:假释是我国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主要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接受刑罚的过程中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可以附有一定条件将其提前释放,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考验期内,如果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再次犯罪,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否则将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黄国华胡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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