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多次转让未过户未年检 出事故4名“前任”车主替赔21万
闽南网6月1日讯 下面这条新闻,有车一族的都看过来。车多年未年检,转手多次,图省事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前任”车主要不要赔?漳州南靖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昨日,海都记者从南靖法院获悉,该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转让车辆引起的交通事故连带赔偿案,4名“前任”车主均因连带清偿责任,共替肇事车主偿还了21万余元后,和伤者家属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场交通事故 怎牵出9名被告?
2014年12月,卢某下班后无证驾驶小车回家,途中,不慎与无证驾驶未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王某发生碰撞,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王某穿越道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事故发生,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卢某与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而卢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并不是其本人,也不是实际所有人,且车检验有效期止日期为2007年12月,强制报废期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属报废车辆。
随后,王某家属将卢某、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实际所有人及曾经买卖过该肇事车的余先生、李先生、邓先生、简先生等9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9015.5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车子未经年检 竟然7次转手
“车我12年前就转手给别人了,现在出了事故,为什么要跟着赔?”对于自己成为被告,余先生觉得自己十分冤枉。而李先生、邓先生、简先生几名原车主也辩称不认识肇事人卢某,车辆也早已转手了,自己既不是实际车主,事发时也不在现场,因此不应当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经南靖法院调查,卢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于2003年由第一任车主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并购买,使用1年后,便转手卖给了第二任车主。紧接着,该车陆续低价转手余先生、李先生、邓先生、简先生、卢某等人。为图省事,该车7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而从余先生开始,该车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检。
既然余先生等人都不是实际车主,那是否还需要连带赔偿呢?
转让后未年检 4名“前任”车主连带赔偿
南靖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王某、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认定准确,该肇事车辆7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实际交付,因此卢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投保义务人,也是直接侵权人,因此,由于卢某事发后已经支付部分赔偿款,故判决卢某还应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85711.82元。
而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及第一、二任车主在该车转让给余先生时,均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检,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肇事车辆在余先生、李先生、邓先生、简先生等人多次转让过程中,均未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余先生、李先生、邓先生、简先生等4人应对被告卢某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魏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