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南靖靖城法庭诉前调解一起跨年代土地纠纷案

闽南网   2017-05-17 19:21

法庭介入调解  理清权属问题

  接接到函件后,靖城法庭对陈某所反映的情况及信用社营业楼产权取得过程进行了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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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土地使用权人变更

  靖城法庭庭长林坤南介绍,陈某的父亲早年是老游击队剿匪队队长。1953年“土改”时期,分田到户,陈某的父亲分得这块土地。到上世纪60年代,土地收归集体所有。1970年,因发大水,陈家房屋倒塌。80年代,农行在该土地上建设营业所作为信用社经办点,到1992年时,通过政府划拨形式,南靖县农行靖城信用社获得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证件齐全。

  村村民陈某提供了土改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该地块部分土地在上世纪50年代,确实是其父亲依法分得房屋的宅基地,包括其兄弟姐妹也这么认为。而根据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资料,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农业银行南靖县支行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1992年,南靖农行与信用社分家,靖城营业部与靖城信用社两方进行了房地产权转移,房屋及其他用房的产权转移给靖城信用社。2007年9月,经南靖县人民政府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南靖县农村信用社,并依据相关法律颁发了证件。

  5月9日,靖城法庭对该案件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据林坤南介绍,当时法庭联合南靖高新园、靖城土地管理所、靖城村,召集了陈某兄弟姐妹4个家庭代表,详细讲解了相关政策沿革和条例规定。按照规定,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未,中央农村工作二十条政策出台后,农村土地均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宅基地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房屋倒塌后,两年内没有重建,不确认其原有使用权。所以,在该起案件当中,不能主张陈某家族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支持其索求赔偿。但对于信用社建房屋时致使陈家所有的猪圈等附属设施造成损坏和影响等相关损失,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补偿。当日,信用社也表示愿意另行与陈某等人进行协商,按规定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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