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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所须证明材料及提取条件

2014-03-10 10:52 来源: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1

  (九)提前还贷(贷款还满一年以上、可支取到当前余额)

  1、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户对账单等账户信息资料

  2、属于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供借款合同;2011年1月1日后购房签定借款合同,属于首套房的,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均需提供缴存地及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一份);属二套房的,另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一份)、第一套房房产证原件(复印一份)

  3、异地还贷的提供申领人夫妇双方任一方的异地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一份)

  (十)按年还贷(仅限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可办理)

  贷款还满一年以上,支取额度为职工支取时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当前余额,且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贷额。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户对账单等账户信息资料及借款人的还款存折或卡(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十一)办理其他销户支取材料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一份)

  2、异地调动的:调动文件(复印一份)

  3、出国(境)定居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一份)

  4、考研(博):录取通知书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一份)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身份关系证明或证件(复印一份)、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并当场签写“领取人声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续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或离职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一份)

  7、其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一份)

  2)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被本市以外新单位正式招收的: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录用(或聘任、招工)合同(复印一份)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满一年的,职工属异地户口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异地户口证明(复印一份)

  4)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一份)

二、提取期限

  1、严格执行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逾期不予办理。

三、其他提取限制条件

  1、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必须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月后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2、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提取公积金,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市统计局公布我市的平均人均面积35.3平方米)

3、办理按年还贷:首次办理该项业务的,近24个月内还贷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3期以上(含3期),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办理该项业务的,近一年内不得出现还贷逾期记录;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公积金业务均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中小修、装修均不符合公积金支取条件。

  归集科咨询电话:299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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