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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虚假证明陷害他人 涉作伪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08-03 11:25 来源:漳州新闻网 0

­  因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使他人逃避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溪、刘某莲为他人帮个“小忙”,在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时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结果因涉嫌作伪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5年1月20日,龙海市公安局对刘某友故意伤害刘某飞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分别于2014年12月向刘某莲、于2014年12月19日向刘某溪进行调查取证,两人均向公安机关作出与其所见不符的虚假陈述,在没有看到刘某飞持椅子砸伤刘某友的情况下,故意称其看到刘某飞持铁椅甩向刘某友致刘某友手部受伤。在进一步侦查中,被告人又于2015年6月9日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其看到的真实情况,系刘某友持铁椅甩向刘某飞,该情况与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一致。

­  龙海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溪、刘某莲两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陈志龙郑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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