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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一男子酒后骑摩托载朋友 致人受伤还需领刑

2012-06-19 07:30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6月19日讯 一起去喝酒,由于顺路,他酒后用无牌摩托车载朋友一起回家,不想出了意外,双双摔倒,朋友还摔成了重伤。他答应朋友赔付医药费,结果没有兑现,朋友报警,他被警方网上追逃。

  昨日,龙海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事发2010年8月11日22时,黄某与连某在龙文区喝酒,酒后黄某骑无牌摩托车载连某回龙海市榜山镇,当摩托车行至旧西溪桥桥头时,黄某因酒后判断力下降,导致摩托车与桥头隔离墩发生刮碰,两人双双摔倒受伤,被朋友送医抢救,其中,连某头部受伤严重。

  由于受伤不重,黄某很快出院,他承诺对连某作出赔偿,后因黄某未兑现赔偿事宜,连某于2010年8月20日报警。去年6月21日,连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经龙海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黄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6月23日,警方对此事立案侦查,由于黄某逃避交警调查,次日,警方将其网上追逃。今年3月25日,黄某被抓获,之后,其家属代其赔偿连某4.5万元。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的周艳红律师称,黄某载连某回家,从情谊上看好像是在做好事。其实,恰恰相反,黄某明知道自己喝醉酒,仍然驾驶机动车载连某回家,主观上具有过错,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黄某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黄某酒后又驾驶无牌证的摩托车,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外,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的叶庆瑞律师称,载朋友外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对自己的驾驶行为承担责任,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责任。不能因为载朋友或无任何获利,就可以免除其应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责任与义务。驾驶机动车人因自己的交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根据公安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王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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