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超市租赁的游乐园关闭 消费者索赔无主超市担责
办理超市游乐园游乐卡,却因游乐园关闭而不能正常消费,也不能退款。11月12日,龙海市12315投诉台调解一起因预付消费引发的纠纷。经调解,高女士拿到消费卡里剩余的金额。
去年12月,高女士在群满门超市内的游乐园办理了一张200元的儿童游乐卡,每游玩一次消费10元,连同附赠6次可消费26次。之后,高女士带儿子进场消费10次,卡里还有160元未消费。
11月9日,高女士带儿子到商场游玩,发现游乐园已关门。问及原因,工作人员称,游乐园已关闭,退款无主。高女士拨打12315热线电话求助。
经调查核实,高女士所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认为,超市内的游乐园是经营者向超市“租赁”,不论任何原因关闭停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超市负有先行赔偿责任。
在315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方当场退还高女士游乐园发行的预付消费充值卡中余额160元。在日常的预付款消费中,由于原经营者转让变更或退市等原因,更甚者少数人恶意退市或卷款而逃,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例时有发生。
为此,315执法人员提醒广大读者,在进行预付卡消费时应注意:
首先,办理预付卡应货比三家,尽量选择信誉度高、规模较大的商家;
其次,了解清楚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特别要关注商家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并确认是否允许中途退款;
再者,一次性存入金额不宜太大,尽量选择时限较短的月卡、季度卡;最后,妥善保管好办卡时签订的有关协议、付款发票等证据,便于日后维权。(郑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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