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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国寿以案说险: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

中国人寿漳州分公司   2022-09-21 18:16

  一、典型案例

  2020年3月,漳州市长泰区林女士在中国人寿漳州市长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国寿”)为自己投保“国寿福终身寿险”,投保时表示身体状况良好,无住院记录。2021年2月,林女士以“右乳肿物1年余”为由住院治疗,被确诊罹患乳腺癌,于2021年3月向长泰国寿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长泰国寿经保险调查得知:林女士投保前已患有乳腺结节,曾在多家医院做过乳腺钼靶检查,投保时均未如实告知,调查定性为阳性。在事实证据面前,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林女士对带病投保的事实供认不讳,接受公司给予的理赔拒付处理,并承诺日后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远离保险欺诈。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林女士投保时有意隐瞒自己的病史,而该事实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做出正确的结论判断。后来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投保前病史和未如实告知事项,认定为带有主观故意性质的带病投保行为,故保险公司以故意未如实告知拒赔解约不退还保险费。

  三、风险提示

  带病是否可以投保?答案是:可以!但是需要健康告知。《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投保人两年内由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或者瞒报了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相关事项,保险公司可不予履行保险责任的赔付,两年后则不可以因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投保人应该承担如实告知义务,若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损害的是自身利益,得不偿失。(高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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