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公示公告“长期无理缠访闹访信访典型案例”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有关规定,为保证信访事项处理公开透明,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推动长期无理缠访闹访信访事项“案结事了”、息诉息访,现将赵阿灵信访案例予以公开。
附:赵阿灵信访案例主要情况
华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赵阿灵信访案例主要情况
基本情况
赵阿灵,女,1957年5月4日出生,住址:华安县丰山镇玉兰村下丹山46号,身份证号:35062919570504052X。
主要诉求
反映其前夫的坟墓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被征用,丰山镇政府未按其意愿安葬其前夫的骨灰,要求赔偿的信访事项。
信访情况
赵阿灵于2012年7月开始上访,该信访事项已经完成三级行政办理(丰山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丰政信〔2013〕03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华安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日作出华政信访复〔2013〕1号复查意见书;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9日作出漳政信复字〔2013〕26号复核意见书),信访人于2014年1月7日签订息诉息访保证书,但事后信访人以其前夫墓地风水不合要重新改建为由,要求政府再给予支持45000元,仍多次到华安县政府缠访闹访。
办理情况
经查,信访人前夫的坟墓位于丰山镇玉兰村集体山地,在厦成高速公路(玉兰段A5标段)征用范围内。2009年,丰山镇政府在征用其前夫的坟墓前,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华安县人民政府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高速公路华安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09〕64号)的有关精神,确定其前夫坟墓的迁移费为600元。考虑到其前夫是退伍军人,且坟墓位于玉兰村集体山地,经玉兰村委会研究,决定再补助其2000元作为其前夫的坟墓迁移费用。在正式征用前,丰山镇政府张帖了迁移公告,要求各位家属到镇政府领取迁移费,按期自行迁移所属坟墓。公告期过后,其未按要求迁移其前夫的坟墓,丰山镇政府领导与工作人员多次与其协商坟墓迁移事宜,但是其不接受丰山镇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拒不迁移其前夫的坟墓。由于信访人未能及时迁移其前夫的坟墓,导致厦成高速公路建设严重受阻。2011年6月,丰山镇政府在事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出资聘请土葬师按照农村相关习俗和程序把其前夫的坟墓迁移到湖坪陵园。事后其多次到市、县信访部门反映,说其前夫的坟墓迁移后所处的位置与其意愿不符,称只答应将其前夫的坟墓迁移到长富山陵园,而不是湖坪陵园。
按照惯例,除无主坟墓外,坟墓迁移都由家属自行负责,丰山镇政府在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出资帮其迁移坟墓已属特例。其要求将其前夫的坟墓重新迁移到长富山陵园,而丰山镇政府已根据其当时的意愿将其前夫的坟墓迁移至湖坪陵园,整个迁墓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至于其提出的迁移过程中出现的无骨灰和随意迁移等问题,经丰山派出所调查取证,并查阅具体负责其前夫坟墓迁移的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所反映情况不属实。
信访人于2014年1月7日签订息诉息访保证书,并保证本人及家人不再就其前夫坟墓迁移一事进行上访,表示案结事了,同意息诉息访。但其在款项到手后没几天又反悔了,几乎是一有时间就到政府“上班”,以其前夫墓地风水不合要重新改建为由,要求政府再给予支持45000元。经多次反复做信访人思想疏导解释工作,目前,信访人息访息诉,没有再缠访闹访。
林玉珠信访案例主要情况
基本情况
林玉珠,女,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华安县新圩镇天宫村10号,职业:务农。
主要诉求
林玉珠多次到县、市、省和国家信访局反映下列问题:一、其位于长坑外洋3.62亩的田地1997年1月1日被新圩镇政府租用,对于逾期支付的租金镇政府不履行合同支付滞纳金;二、位于“石骨坑”0.05亩地被征用没给予赔偿;三、位于“杆格”0.1亩地被征用赔偿金被邹跃金领取;四、位
于该村鱼塘山后3亩地被征用,镇政府至今拒付每亩5千元的赔偿金,五、其被派出所民警殴打、手机被没收、遭原村支书报复殴打、其婆婆被新圩镇政府恐吓而含冤自尽。
信访情况
林玉珠于2010年10月开始上访,该信访事项已经完成三级行政办理(新圩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日作出新政信〔2012〕4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华安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华政信复〔2012〕1号复查意见书;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3日作出漳政信复字〔2012〕22号复核意见书),并于2012年4月举行林玉珠信访事项听证会。信访人多次到县去市赴省缠访闹访。
办理情况
一、关于新圩镇天宫村村民林玉珠反映 “新圩镇政府没有按期支付土地租金(滞纳金),根据合同,租金应于每年元月15日付清,现逾期支付长达485天(位于长坑,杆格3.62亩水田)”问题,属无理要求。
1、原租赁合同约定每天10%滞纳金偏高,且2007年9月镇政府已与天宫村干部、所有11户责任田户主达成免除滞纳金的一致意见。1997年元月份新圩镇政府引进台资农业开发项目,天宫村村民担心台商一走了之,合同无法落实,要求镇政府和天宫村签订租赁合同,征用45.17亩耕地(其中林玉珠位于长坑杆格3.62亩耕地),而后转给台商开发。由于台商经营严重亏损,2006年没支付租金就消失,至今联系不上。村民要求镇政府帮助落实耕地租赁租金。镇政府召开由镇、村干部、所有11户责任田户主参加的沟通协调会。按原合同约定每天滞纳金10%,45.17亩年滞纳金164.87万元[45.17亩×1000斤(每斤1元)×10%×365天
=164.8705万元]实在高的离谱,镇政府确实无力履约。经过充分的协商取得所有耕地户主的理解和谅解,一致认为:由镇政府帮助落实租金即可,滞纳金就免了。
2、1997年元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双方为新圩镇政府、天宫村委会,双方已于2008年12月1日协商终止合同。2006年开发项目流失后,2006、2007、2008三年的租金(每亩每年1000斤早谷)全部由镇政府垫付。
3、2008年6月镇政府引进项目征用该地块,未征用林玉珠3.62亩耕地,其本人同意复耕后退还耕地;2009年11月镇政府又引进项目,征用林玉珠3.62亩耕地,并与其签订征地协议书,林玉珠表示满意,但之后又多次反悔,无理闹访。2008年6月,镇引进兴安硅业工业项目,在天宫村长坑外洋、杆格共45.17亩的耕地征用41.55亩,征用年限50年,同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于2008年7月18日一次性付给天宫村村民耕地征用款每亩2万元,并付清2008年上半年耕地租金(按每亩每年1000斤早谷计算)。该片耕地中尚留杆格的3.62亩属天宫村村民林玉珠的责任田,因与金茂钢业有限公司、兴安硅业厂址距离很远、不连片,且面积小,暂时无法利用,所以没有征用,镇政府于2008年7月18日付给林玉珠2008年度全年耕地租金,并准备复耕后退还耕地,林玉珠个人很满意,并亲自到镇向党委书记表示感谢。
时隔3个月,林玉珠于2008年10月在县委书记大接访中要求镇政府应付给其本人每天10%滞纳金(按原合同租金迟6个月支付),县纪委于2008年10月8日协调解决,当时林玉珠本人同意镇政府复耕后退还其耕地,并无其他要求。当镇政府派人和其协商如何复耕事宜时,林玉珠又反悔,向镇政府提出一要支付其本人滞纳金,二要负责耕地复耕,三是复耕后退还要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镇政府认为林玉珠所提要求前后矛盾、出尔反尔、不讲道理。2008年10月20日县纪委再次协调,林玉珠还是坚持她的意见,协调未果。
2009年,林玉珠多次到县里上访要求镇政府继续租用或一次性征用其位于长坑杆格的3.62亩土地(因这块耕地是沼泽地不长庄稼)。后经多方努力镇政府引进客商“华安县福铭纸灰再生加工厂”征用其土地。征用土地时已向林玉珠说明土地、青苗、租金等款项的给付标准,在林玉珠表示满意的情况下(有镇、村干部和其亲戚在场),2009年11月5日镇政府与林玉珠签定征地协议书。为预防林玉珠出尔反尔,征地协议特注明:所有遗留问题在本协议签定后都已处理完毕,乙方不得借台商的违约事实引发矛盾或到处上访。所有款项一次性支付。
时隔近一年(2010年10月29日),林玉珠第四次出尔反尔要求镇政府支付滞纳金。我镇在2010年10月份后多次通知林玉珠到镇对其进行信访答复,但林玉珠不肯与镇政府协商。镇人大主席、镇综治副书记、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综治干事、挂钩村工作队长及天宫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于2010年11月9日、2011年1月19日两次上门送达信访答复事项意见书。但林玉珠仍然继续无理闹访,于2010年11月18日到花博会闹访、2011年1月6日省两会期间到省上访、2011年2月17日林玉珠到省信访局信访大厅和省政府大门外蓄意无理闹事,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机关办公秩序。省信访局通报到华安县公安局,华安县公安局派调查组到省信访局调查取证后将其依法行政拘留10天。
二、关于林玉珠反映“石骨坑”0.05亩地补偿款问题属无理要求。“石骨坑”0.05亩地位于漳华公路水沟外侧边缘,土地已被公路部门征用,林玉珠在该土地上种植7棵荔枝苗,2008年县沿江公路两侧整治和绿化时被铲除。现在该地块已由公路局砌筑花台,实施公路绿化。林玉珠要求赔偿征地补偿款、青苗属无理要求。
三、关于林玉珠反映“杆格0.1亩水田征用赔偿款被他人领取”问题,经核查,情况不属实。林玉珠杆格实际耕地在土地承包时面积为2.84亩,台商租赁时的面积为3.62亩,2009年镇政府征用其土地时,丈量的面积为3.902亩,已经超出了其原有的耕地面积,所以不存在林玉珠反映的水田0.1亩被镇政府征用而款项被他人领取的事实。
四、关于林玉珠反映“天宫村鱼塘后山3亩多山地被镇政府征用,镇政府拒付这笔山地款”问题,情况不属实。林玉珠至今从未提供任何依据证明其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限。她所提及的其他五个股份人(邹少通、陈其文、苏丽森、林福健、邹玉书)也从未提过权属主张,所以其反映的事实不存在。
五、关于林玉珠的问题,2012年4月份,由县政法委牵头,协调公、检、法、纪委等在华安宾馆会议室召开听证会,明确其要求新圩镇政府付滞纳金是属于无理要求,明确林玉珠不能因此事再上访、闹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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