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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亿元工贸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2015-08-19 17:14 来源:闽南日报 0

  第一条为扶持龙文区工贸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工贸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参照《漳州市工贸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漳政办[201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漳州市龙文区工贸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工贸应急周转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设立的,专项用于向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还贷的工贸企业提供的应急周转还贷资金,帮助企业维护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

  第三条工贸应急周转资金总规模1亿元,由区财政局根据使用情况分期注资龙文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的与区财政局共管的账户,专款专用。

  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由龙文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拨付、收回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的申请对象为: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能按期还贷;或处理区域性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区内工贸企业。对重点工贸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龙文区企业向本区辖区外银行借款,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申请工贸应急周转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企业资金用于做大做强主业,具有正常付息能力,之前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工贸应急周转资金,并提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

  (三)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续贷额度不低于拟借用的工贸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章申请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贸应急周转资金。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漳州市工贸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审批表》(一式六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章程(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本年度月份会计报表;

  (五)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保证函;

  (六)银行出具的续贷书面承诺书文件;

  (七)原贷款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八)原贷款的抵押权证或担保合同(复印件);

  (九)企业《征信报告》。

  第四章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单家企业每次申请的工贸应急周转资金原则上控制在财政安排应急周转资金总规模的10%以内(1000万元),每回收一笔后再做下一笔业务。

  第十条企业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同意,如企业申请使用工贸应急周转金超过1000万元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使用和回收

  第十二条对于经区财政局同意的工贸应急周转资金项目,由龙文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龙文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经认可和同意的工贸应急周转资金项目和金额,与贷款银行、企业签订同进同出的还贷担保协议。

  第十四条使用工贸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按使用金额的0.4%向龙文发展有限公司预付一次性资金占用费,在三天内归还(含三天)减按0.2%支付,超过三天但在十天内归还的(含十天)按使用金额的0.4%支付。超过10天归还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节假日不扣除)每日0.04%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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