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以高利息引诱女子集资700多万元获刑11年

闽南日报   2018-07-11 16:47

­  欧某云因犯集资诈骗罪,6月28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40多岁的欧某云,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对外谎称与丈夫(已离婚)唐某某经营冷冻厂以及KTV等项目,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以每月3分的高额利息为利诱以及用假房产证抵押等手段,先后向朱某某等19人骗取借款人民币983.5万元。更加可恶的是,为了达到目的,她竟然用一份假的房产证,带被害人到她所谓的购置的某处楼房指认,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出借给她资金高达353万元;案发后,被害人不得不卖掉自家房产用于偿还向他人借的欠款。

­  2017年9月25日,欧某云一案经东山县公安局侦查后,移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欧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至案发时,虽支付了受害人本金及利息209.69万元,但尚有773.81万元资金去向不明;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于2018年1月将欧某云以集资诈骗罪起诉至该县法院。法院经一审查明,欧某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773.81万元。

­  点评:许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是集资诈骗犯罪分子一种惯用伎俩。该案中,欧某云不仅采用许以高额利息,同时制造假的房产证,作为诈骗手段,使受害人真假难辨,以至上当受骗。(黄喜祖 林惠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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