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发现1954年农地典契税纸由时任县长谷文昌签发

闽南日报   2017-06-14 09:00

­  近日,笔者在东山县康美镇康美村80多岁的林先生家中做客,见到一张1954年由东山县人民政府县长谷文昌签名(契税专用)、盖有县政府(契税专用印)的“公定典契纸”,记录当时村民林某石与林某苍的一件农地典卖与契税交纳事项。

­  这张“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定典契纸”用钢笔字填写,原农地所有人是康美村村民林某石,典给承受人是同村村民林某苍,表格不动产种类填写“农”。典价人民币填写:“14.25万元”(注:旧币)。缴纳税额人民币填写:“4300元”(注:旧币)。立契日期填写“民国39年2月17日”。监证人(签名盖章)填写“康美镇镇长林天兴”。最后是谷文昌签名,盖上东山县人民政府契税专用印。1954年8月发给收执。下方注明:“此联交申请所有权承受人存执”。税契纸上方印有1950年3月2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契暂行条例》17条,详细说明田地、房屋买、卖、典的纳税率,对逃税者的处罚、契纸使用等都有明确规定。

­  为何立契日期填写为“民国39年2月17日”?林先生解释说,“民国39年”就是1950年,那时东山县还没有解放,地契是解放前用毛笔写在一张普通纸上,很不规范,解放后按县政府要求更换补办这一张地契,并补交税款,但立契日期仍然保留“民国39年2月17日”。(谢汉杰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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