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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7.19交通事故:醉酒驾车撞上两摩托 致两人死亡

2016-07-21 14:54 来源:东山县交警、东山新闻网 0

­  2016年7月19日2时35分左右,一辆小轿车(驾驶员于醉酒状态)在541县道(西陈公路)7KM+600M路段时,先后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和二轮摩托车,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二轮摩托驾驶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现已对小型轿车驾驶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工作,事故的成因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  事故的发生,给当事人和家属造成极大的影响。当前,公安交警部门结合夏季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不间断的酒驾查处行动。为此,向全社会呼吁:一要杜绝酒后驾车,切记“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二是行车时要控制车速,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留有足够的时间处理意外情况;三是注意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正确使用灯光,与对面交会时一定要转换近光灯,便于交会双方观察路面情况。

­  新交法酒驾处罚

­  饮酒驾驶:

­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  醉酒驾驶:

­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知识关联

­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八种醉驾从重处罚

­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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