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撞55天身亡司机判无罪追踪 终审免于刑罚
□“老人被撞55天死亡 司机一审判无罪”追踪 司机犯交通肇事罪 免于刑罚
漳州中院:司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付医疗费,犯罪情节轻微,故做出上述判决
闽南网1月5日讯 东山78岁老人朱某被客车撞倒,治疗55天后,伤情感染不治身亡。东山法院一审认为,老人死亡跟外伤、自身因素均有关系,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是否直接导致朱某死亡,判客车司机查某无罪。
判决后,东山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漳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本报2015年9月30日A37版曾作报道:老人被撞55天死亡司机被判无罪 东山检方提起抗诉)。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市检察院获悉,漳州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司机查某犯交通肇事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在东山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查某也提出上诉。查某上诉称,朱某患有痴呆症,交警作出对朱某有利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依据。查某的辩护人也辩称,目前证据不能证明查某有超速。另外,朱某年老多病,外伤不是致命伤,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死亡的原因力大小没有办法确定,不能认定查某有罪,建议法院根据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庭审期间,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刘良出庭。刘良认为,朱某的直接死因主要是外伤导致感染,糖尿病和高血压是辅助原因,朱某自身条件与死亡结果从法医学上不构成因果关系。
法庭上,漳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认为朱某的死亡不是多因一果,而是由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另外,案发当天是夜间雨天,但查某并没有减速慢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核,认定查某负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经过开庭,漳州中院审理认为,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后治疗无效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查,朱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肋骨骨折、肺挫伤等,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朱某的死因是肺挫伤等引发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且有专门知识的人认为朱某的直接死因主要是外伤导致感染,糖尿病和高血压是辅助原因。因此,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朱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查某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考虑到朱某存在自身疾病等因素,如果死亡后果全部由查某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再加上查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支付部分医疗费,犯罪情节轻微,漳州中院依法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刘龙清 陈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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