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一男子教唆人偷车再买来藏匿 犯盗窃罪被认定为主犯
2015-05-28 08:49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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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5月28日讯 邓某超,是芗城区一家面粉店的老板。
去年5月28日和6月1日,邓某超与熊某华通过QQ聊天相识,熊某华告知自己是偷车的。
后邓某超通过QQ或电话与熊某华保持联系,并让熊某华也帮他“弄”辆好点的摩托车,表示自己愿意收购等具体事宜。双方一拍即合。
6月2日凌晨2点多,熊某华等人窜到长泰陈巷镇苑山村一饭店门口,窃走一辆两轮摩托。当天凌晨5点多,熊某华等人电话联系邓某超后,将该车骑至芗城区国防大厦附近,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超。
经鉴定,这车值4508元。
昨日,海都记者获悉,经长泰检察院提起公诉,邓某超被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为啥邓某超没偷车,也按盗窃罪判处?
经办检察官说,邓某超并未参与盗窃犯罪,只是收购了窃贼的赃物,本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但由于其事前与窃贼通谋,后又明知机动车是赃物,仍以1800元予以购买,其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应认定为盗窃这部摩托车的共犯。本案中,邓某超教唆熊某华(另案处理)偷车,并与熊某华约定购买其偷来的车,买了一部赃车并藏匿,其行为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海都记者 曾炳光 黄从余 陈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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