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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银行取钱回家4万变3万 粗心遗落柜台被人私藏

2014-01-04 10:40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月4日讯 到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回家一看,变成了3万元,那1万元去哪儿了?这可把福建长泰县的蔡女士急坏了。

  长泰县公安局武安派出所民警仔细调查,发现原来是粗心的蔡女士在柜台取钱时忘了拿1万元现金,被随后一名办理业务的男子张某偷偷拿走。昨日上午10点左右,蔡女士赶到派出所,从民警手里领回了失而复得的1万元,激动得连声道谢。

急!
万元现金“蒸发”

  2013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市民蔡女士到长泰县城的建设银行柜台取了4万元现金。回家后,蔡女士打开钱包,清点现金,忽然发现钱包里只剩下3万元,“我明明取了4万元,怎么平白无故少了1万元?”蔡女士吓坏了,又重新清点了一遍钞票,还是少了1万元。“我这钱可是用来救急的!”蔡女士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怎么也回想不起来,那1万元究竟丢哪儿了。

  无奈,蔡女士来到武安派出所求助。接警的张警官仔细询问后,认为问题可能出在取钱过程中,立即与银行取得联系。

恼!
男子拒绝归还

  经仔细查看监控录像,张警官发现,蔡女士取钱时,光顾着跟旁边的人闲聊,临走时未将银行柜台卡槽里的现金全部取走,落下一沓钞票在柜台卡槽内。蔡女士没发现,柜台里面的工作人员也未发现。

  “没见过这么粗心的!1万元也能这么随随便便扔下。”张警官继续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在蔡女士离开后不久,该柜台又来了一名办理业务的男子,该男子趁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没注意,悄悄将这沓钱拿起来,塞进自己的口袋。

  经过多方调查,民警最后确定,拿走万元现金的男子就是家住武安镇的张某。但是,张某拒绝承认捡钱这回事。

幸!
万元失而复得

  随后,民警多次登门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或者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就是涉嫌侵占,按法律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侵占罪的起点数额司法解释标准为1万元。

  在民警的多番努力下,张某终于明白自己的行为不妥,并承认了自己拿走了蔡女士遗落在柜台的1万元现金,同意交还失主。蔡女士“不翼而飞”的万元现金最终失而复得。

说法:
个人、银行都担责

  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吴文都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失主将钱遗忘在银行柜台的取款槽内,但其取款行为已经完成,而由于失主的疏忽大意,导致本已属于他的钱丢失,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外,银行也应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及顺利完成的责任,取款槽内的钱物属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可监控范围,柜台工作人员应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而银行没有履行该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这笔钱找不回来,失主的损失应由失主和银行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网记者 陈青松 通讯员 龚锐云 王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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