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同事在宿舍饮酒身亡 同饮者是否要担责?

闽南日报   2018-04-11 10:20

­  案例:王某在宿舍饮酒身亡,原告亲属认为同饮者未尽到必要的劝阻和照管义务,将当天与王某一起饮酒的李某等12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因儿子王某之死所遭受的损失共计70万余元。王某的亲属称,王某与李某等12人均属某鞋业公司员工。2017年6月20日晚6时许,王某应李某邀请到酒楼喝酒吃饭,同行的还有刘某龙等6人。当晚10时许,聚餐结束后,王某回到公司崔某与黄某夫妻的宿舍,与崔某等5人再次喝酒,后王某起身要上厕所时不慎脚底打滑,沈某便将他搀扶回宿舍睡觉。次日中午,王某被发现死于宿舍床上,死亡原因为醉酒睡觉时被呕吐物堵塞窒息死亡。

­  判决:2017年11月30日,长泰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对王某的死亡给其父母造成的损失,由王某承担90%的责任,由刘某海、崔某、李某、沈某、刘某龙、戴某共同承担10%责任。

­  点评:案件争议最大的焦点是王某因喝酒导致死亡,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  长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对酒精的适应能力应有自身了解,并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人体产生的危险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在与他人饮酒期间,王某有权选择少喝或不喝酒,在喝了几瓶啤酒的情况下,又连续喝了一瓶多的白酒,造成无可挽回的事故,对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应自我承担大部分的责任,给其父母、家庭等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王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同事之间相聚一起喝酒,虽掺杂情谊成分,但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仍会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即在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

­  就本案而言,刘某海、崔某、李某、沈某、刘某龙、戴某均在王某当晚二次饮酒的事实上存在认知,却未尽到相应的劝阻和照管义务,应在各自责任认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虽然在不同情形下对同饮者的责任认定有所不同,但是即使同饮者被认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饮酒者自己仍要承担主要责任。事实上,与人的宝贵生命相比,赔偿只是事后行为人承担的象征自己过错与歉疚的补偿方式,饮酒者应当对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同饮者也应当为饭桌上的亲友考虑,切勿盲目劝酒。

­  提醒:聚会喝酒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黄嘉桦黄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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