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6人通过驾考科目一 长泰批捕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闽南日报   2016-11-16 10:44

­  近日,长泰县人民检察院对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嫌疑人容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县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  经审查,容某伙同他人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通过购买微型摄像机、发射器、无线耳机等设备,向每名考生收取2000元,帮助6名驾驶证考生通过科目一、科目四考试。期间,犯罪嫌疑人连某、张某、张某某(三人均取保候审)帮容某介绍学员,每人各收取500元报酬。该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帮助他人作弊通过考试,从中牟利,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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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牛排被烫伤脸餐馆有错要赔偿

­  (郑爱国)11月13日,郭先生在龙海市盛典牛排店消费时被烫伤,经龙海市12315执法人员依法调解,得到经营者经济赔偿。

­  11月11日中午12点,郭先生到牛排店吃牛排,忽然嘣一声响,滚烫的热汤喷到其右脸上,激烈的疼痛令人难忍。郭先生定神一看,原来是餐馆服务员送汤时,汤碗滑落在桌上,导致热汤喷出,烫伤了自己的脸。郭先生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以不是故意为由推诿。

­  龙海12315执法人员接到郭先生的投诉后,赶到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认为,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郭先生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责任在于经营者,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  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执法人员组织经营者与郭先生进行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郭先生赔偿道歉;一次性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补贴等经济损失800元。(蔡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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