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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出台不称职干部标准 认定并调整不称职干部13人

2014-11-12 07:17 来源:海峡导报 3

  领导干部不称职,有9条认定标准。这是漳州市诏安县日前出台的《关于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明确的。据悉,近年来,诏安县共认定并调整不称职干部13人。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只要发生或出现以下9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按程序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后进行组织调整。这9条认定标准具体是: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总参评数三分之一的;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分管、挂钩、主管以及相关的领导不满意或服务意见较大的;被组织诫勉,超过限期仍无明显改进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定为“差”档次或连续2年未达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属一票否决的工作连续2年被否决,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1年累计超过15天的;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岗的领导干部。

  同时,《暂行规定》还明确了不称职领导干部进行调整的5项措施,分别是免职、降职、免职察看、辞职、改任等。(导报记者 沈华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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