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教练运输冰毒595克 在诏安被捕二审获刑无期
2014-09-30 08:05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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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吸毒丢掉教师职务 又参与运毒被批捕”追踪
运输冰毒595克 二审被判无期
闽南网9月30日讯 福清某文武学校武术教练林某填因吸毒被学校解聘,后受雇于一服装厂老板,受老板指使,他独自开车到广东取冰毒,结果在诏安境内的闽粤边界收费站被民警查获,林某填便丢下毒品,弃车逃跑,最终在闽赣收费站被抓获(本报去年6月20日N5版曾作报道)。
昨日,海都记者获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漳州中院一审判决结果,驳回林某填上诉。林某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漳州中院一审认定,2012年11月10日15时许,林某填驾驶越野车从广东省开往福建省,途经沈海高速公路闽粤收费站,被执勤的高速民警拦截,查获车内冰毒(即甲基苯丙胺)595克,林某填当场逃逸,后于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
漳州中院认为,林某填运输毒品数量大,因尚未流入社会,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林某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595克上缴国库。
宣判后,林某填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林某填称,查获的毒品是自己购买用来吸食的,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辩护律师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填实施了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不排除查获的毒品是用于其自己吸食,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查,林某填对其驾车将冰毒从广东省运送至福建省的事实始终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林某填实施了运输冰毒的行为。虽有证据证实林某填有吸食冰毒,但其运输冰毒达595克,明显超出个人正常吸食量,辩解无据且不合理。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都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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