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女子倒卖6.9万条个人信息获刑 买卖十几条就涉犯罪
闽南网1月10日讯 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6000元,江某被漳州诏安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昨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去年年底,芗城区一庄姓男子,在网上非法出售8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约4000元。经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庄某被法院判处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贩卖多少条算犯法?请听检察官为您解说。
【案件回放】
倒卖6.9万条个人信息获刑
去年1月至5月期间,80后的女子江某在网上,以每条0.2元向QQ号码为3750×××的人非法购买我国大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后又以每条0.4元价格卖给台湾人“阿四”。
去年5月17日,江某在漳州芗城区新华西路被抓获。经查实,江某共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6.9万条,非法获利约6000元。
诏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额为6.9万条,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说法】
买卖十几条就可能涉嫌犯罪
经办检察官介绍,个人基础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属于个人秘密,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如果不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买卖、获取其他个人信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的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司法实践,只要行为人买卖几十条甚至十几条公民的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上述罪名而锒铛入狱。所以,在日常的生活中不要轻易去窥视他人的隐私和泄露他人的信息资料,以免踩到法律的红线。(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真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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