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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市民上班途中遇车祸 车祸赔偿和工伤赔偿可兼得

2013-04-26 07:48 来源:闽南网 0
上班途中遇车祸,诏安某镇卫生院职工许某身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因为卫生院未给许某办理工伤保险,家属在获得车祸肇事方40多万元的赔偿后,起诉卫生院,最终又获得工伤赔偿40多万元。

  漫画

  闽南网4月26日讯 上班途中遇车祸,诏安某镇卫生院职工许某身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因为卫生院未给许某办理工伤保险,家属在获得车祸肇事方40多万元的赔偿后,起诉卫生院,最终又获得工伤赔偿40多万元。

  一起事故,为何能获得两份赔偿?车祸与工伤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样的赔偿是否重复?本期法律百事通,我们请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案件——

上班遇车祸身亡单位不给工伤赔偿

  许某生前是诏安一家卫生院的聘用职工。该卫生院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属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去年3月22日上午,许某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经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事故。

  在获得40多万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许某的家属起诉卫生院,索要工伤损害赔偿。卫生院认为,他们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的前提下,工伤保险才给予补偿。像许某这样的情况,他们不需要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卫生院应当赔偿。

  近日,案件判决生效后,卫生院向诏安县检察院申诉,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支付了40多万元的工伤待遇。

——说法——

单位未办工伤保险应承担相关赔偿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纪娟律师认为,作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镇卫生院的法定义务。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车祸与工伤赔偿

为何不算重复

  纪娟律师认为,依照相关规定,重复保险的各赔偿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但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不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是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属于民事领域。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属于行政领域。

  因此,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和用人单位工伤待遇。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

——法律延伸——

常见工伤情形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常见工伤类型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及其家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时限为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退休再工作

为何不算工伤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的周艳红律师介绍,公民从16岁开始获得法定的劳动权利,女性一般在50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特殊工种可以推迟5年。公民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终止了,公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如果退休后的公民还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两者之间就是属于劳务关系。确定劳务关系后,如果公民在工作时间,因他人原因造成身体损害,属于普通的人身损害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不再属于劳动部门的管辖范围。(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曾炳光 通讯员 吴海涛 林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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